宿迁经济开发区完善备案制度强化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监管
11.02.2015 12:2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企业资产转让及土地使用情况监管办法,将工业企业的出租厂房及土地、转让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等行为列入监管范围。企业在变更股权、经营范围、土地证、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出租厂房等之前,首先需向监管办备案;监管办根据国土、建设、财政、税务、投资促进局、房屋征收办等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管委会审批执行。企业帮办人是监管事项申报备案第一责任人。监管办将会同总督查办,对各职能部门、帮办组和帮办人履职履责进行督查。如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纪 军)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1.02.201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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