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率先制定《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30.11.2015  11:38

11月28日下午,《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专家研究论证会在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了论证会并作专家点评。课题主持人、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作关于《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起草说明。

根据党的习总书记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指示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江苏省司法厅结合法学界和各地实践中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多有研究和探索,但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研究探索仍然较少的实际,把研究和制定《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纲入工作重点,同时作为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委托课题、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课题进行了申报并经批准列项。课题组围绕与我省已出台的《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相对接和配套的思路,注重吸收法治社会研究的最新成果,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法治社会建设的部署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多方征询专家意见,确定最终指标体系和权重,建立定量评估模型,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百分比数值,指标体系的总分为100分,研究拟订了《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专家讨论稿,这也是国内首个省级层面的法治社会评估评价体系。该指标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按照目标层(综合评估指标)、准则层(分类评估指标)和指标层(具体指标)的思路确定。把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多个可测评指标。体系初定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61个三级指标。其中第五个一级指标“区域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感受和评价”,侧重从群众感受来考察法治社会建设的效果,使指标体系更为客观有效。

张文显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江苏省司法厅课题组根据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江苏法治社会建设经验,提出这样一个指标体系,非常难能可贵。江苏省司法厅率先出台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标志着江苏在探索“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工作中居于全国领先行列。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教授、博导公丕祥,镇江市委书记、教授、博导夏锦文,江苏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朱华仁,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侍鹏,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钱弘道,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李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蔡道通,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杨春福,江苏社会科学院《江海学刊》杂志社研究员张春莉,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军等法学专家对江苏省司法厅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决策部署,率先制定实施《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给予了高度评价。专家们指出,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紧扣中央四中全会对法治社会的界定,作为法治理论建设和实践的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行动,走在全国前列;课题组拟定的指标体系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体系,又是建设工作的抓手,思路很明确,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指标体系,考虑全面,内容务实,可操作性较强,特别在法治宣传教育、社会矛盾化解、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块方面,起到了引领性、指挥棒的作用;指标体系前瞻法治经济、法治社会将会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重点这一前景,监测统计对象和样本数据完整,有超前性、推广性、可复制;指标体系对法治江苏建设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重点,其中,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两个一级指标、七个单项考核指标、23个计分点涉及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提供政策指导和政策支持;指标设置立足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中央顶层设计和我省区域法治特色,体现了江苏法治建设系统推进的体系规律,体现了法治建设的总体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总体感受,同时,又注重统一性、系统性、人民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通过创新设置建制性、完善性、落实性三类指标,形成了法治江苏的创新特色。

柳玉祥介绍,为最终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完整的法治体系建设考评标准,省司法厅初步明确了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法学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于近期正式出台。2016年初在宜兴、如皋、沭阳县(市)三地进行试测,并于明年上半年全面展开实际运用。作为司法行政业内相关工作的评议评估标准,明年下半年提请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最终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完整的法治体系建设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