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因自家孩子婚事闹心 竟连划33辆车泄愤
今年6月下旬,六合区大厂的一名男子酒后回家的途中想起了儿子婚事遇到的一些糟心事心情不好,顺手掏出随身的车钥匙沿路对路边停放的车辆车身划了起来,许多车辆被从头划到尾。当天夜里,警方就先后接到多名车主报案,第二天白天也络绎不绝接到报警。警方通过侦查于7月上旬抓到了嫌疑人张童。不久,张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逮捕。10月27日,六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童酒后步行至扬子技校、扬子八村、扬子九村、扬子十二村等路边,为发泄家庭琐事产生的不满情绪,使用自带的自行车钥匙无辜划坏被害人苏某、周某、袁某等33人停放在上述地点路边的车辆。经鉴定,上述33辆汽车损失共计4万余元。7月5日,张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赔偿了33人全部损失。
在法庭上,张童声称那天晚上和几个同事喝酒,酒后又去了KTV,自己喝了大约七八两酒,在回家的路上想到了一些不顺心的事情,主要是孩子的婚事,女方提出的要求太多,让他很烦躁。那天晚上,他拿出自行车钥匙,开始划停在路边的车子。“像不懂事的小孩一样,不计后果地划车子,不是针对哪个人或哪辆车,是出于泄气的心理来搞破坏。”张童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他经过扬子技校门口,划的是停在路左边车子的左侧,后来又在扬子八村、九村划,直到在十四村楼下找到自己的自行车后才骑车回去。
受害人苏某说,他把两辆车停在扬子九村20幢楼下,6月23日早上9点左右去取车时,发现停放路边的两辆车被人划了,其中他的一辆捷豹车被划了4道印痕,维修花一万四千元左右。记者了解到,苏某是损失最大的,其余受害人的损失大多在数百元至两千元之间。
公诉人认为,张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单位工作期间一直表现良好,综合考虑,建议对他判处有拘役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辩护人为张童作了轻罪辩护,认为他认错态度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前科劣迹,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还认为,张童已年过6旬,与其在监狱里服刑改造,不如通过社区矫正等相对温和的方式让他接受法律的惩处。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没有当庭宣判。
张童的行为为何不是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是涉嫌寻衅滋事罪?法律界人士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张童划车具有任意损坏,也具有破坏社会秩序性质,因此更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