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一天也不能错

16.10.2015  12:35
 

      “感谢检察机关如此重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日前,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人员毛某向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的两名干警表达了谢意。

 

      毛某原为宜兴市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5月17日被逮捕。2014年8月15日,宜兴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今年8月,毛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反映其刑期有误。“罪犯的刑期有误?即使只错了一天,也必须纠正!”宜兴市检察院立即选派两名干警进行调查复核。在查阅完相关材料后,检察干警来到当地的派出所、公安局及毛某原单位开展调查。原来,毛某反映的被监视48天,是毛某原单位因资金链断裂引起部分债权人聚众讨债,当地派出所为保护毛某,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专人陪同其外出居住48天,并非“监视居住”。

 

      随后,承办检察官来到高淳监狱,向其宣布了调查结果,并就调查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其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