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刑事证据第一关 邗江检察建议规范执法

22.03.2016  11:47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中,发现侦查卷宗中显示的是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2日受理案件,3月8日立案。而对被害人张某、证人朱某收集的陈述和证言时间为3月3日,即时间点在刑事立案之前,告知文书也为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于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收集的言词证据为行政证据,应重新收集进行转化才能作为刑事证据被采信,因此,本案不符合刑诉法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52条规定及司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即行政证据。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4条规定,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特殊情况无法重新收集的经审查合法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收集的言词证据为行政证据,应重新收集进行转化才能作为刑事证据被采信。

  该院随后对相关案件进入了深入排查,发现涉及证据收集违法的问题并非个案,普遍存在于诸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类案件中,遂通知公安机关重新收集证据并发出检察建议。3月18日该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整改情况回复,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表示的充分的肯定和支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加强法律规定的学习,并形成证据排查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审核,以提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水平。(刘丹丹 王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