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对野生动物认识和保护的要求,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很有必要,以进一步依靠法律的刚性约束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周天鸿委员说,修订草案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作了修订和补充,比如规定了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新的范围、栖息地的保护、人工繁育重点保护动物的规范等。
“在这次修改中,把栖息地保护纳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尊重自然规律的结果,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王庆喜委员说。
李安东委员表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到现在已经26年了。针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对这部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修订草案的改动较大、针对性强,对于依法进一步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认为,要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史莲喜委员表示,保护野生动物要实事求是,应全面考虑,一方面要严格管理、保护好野生动物,另一方面要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但是对于一些自然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合理利用,为消除人的疾病、保障健康服务。
刘振来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中提到的补偿内容,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野生动物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区分不同责任,给予受损害者与实际经济财产损失等额或者基本相当的补偿。
李智勇委员表示,对公民不惜遭受财产损失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国家应予鼓励和表彰,这将有利于鼓励、动员更多的人去保护野生动物。建议增加“国家鼓励和奖励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修建大江大河拦河坝的时候,对野生动物,尤其是有洄游性特性的鱼类要做深入的科学研究。”严以新委员建议,在环评的时候,一定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如果环评通过以后出现相关问题,参加环评的专家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