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8.10.2020  10:13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10月27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办法》。

  7章49条,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指定用途的财政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提高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介绍,《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是近年来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对完善我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明确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赋予市县更大的资金自主权,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财政改革经验予以条文固化,同时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信用审查、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水平,还确立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介绍,《办法》共有7章49条,其中规定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同时还建立调整和撤销机制。在资金的使用和执行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在预算绩效管理和考核方面,规定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同时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并开展自评。

  “大专项+任务清单”,细化管理职责分工

  《办法》中出现“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新颖提法。“这主要体现在第25条,改革的基础是财政资金整合,即将原来众多零星、分散的小专项实质整合为规模大、效益强的‘大专项’,集中财力办大事,并通过任务清单形式下达市、县,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统筹使用专项资金,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朱力介绍,“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根据各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赋予市、县不同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我省2018年起就开始在涉农专项资金领域试点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现在通过规章形式对其加以推广固化,巩固财政资金整合成果,有利于激发财政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

  “我们通过对原63号令的立法后评估发现,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交叉是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此次《办法》科学划分和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职责,也是重要创新点之一。” 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顾岳良说,传统管理模式下,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伴而生,财政与业务主管部门权责界限不够明确,相互越位或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上下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纵向分工缺乏明确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横向分工亦未明确,造成实质性审核不到位,既不利于保证资金安全,也给各部门带来履职风险。

  《办法》在第5章专门设定5个条文,分别明确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分工,夯实资金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及项目管理各环节的责任。

  规范设立退出程序,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通过对63号令的立法后评估,我们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只增不减、退出不畅的问题较为突出。”朱力说,针对这种现象,《办法》从实行清单管理、强化设立管理和明确调整撤销条件3个方面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设立与退出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安全使用。省财政厅将每年制定专项资金清单,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这一原则也在《办法》中得以体现。“第四条确立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绩效优先的原则,同时将全过程绩效管理的理念贯穿始终。”顾岳良说,《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明确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明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许海燕 颜 颖)

  原标题:《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推进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