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政府出台《新沂市公共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强化公共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现审计全覆盖,5月26日,新沂市政府出台《新沂市公共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明确监督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资金建设项目包括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具体为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参与投资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如BT、BOT、PPP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明确审计类型 。该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审计监督并进行绩效审计。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控制价审计;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竣工结(决)算审计;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该市审计局出具最终审计结果;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该市审计局负责审核。
明确操作规程 。申请工程结算审计应提供相应的规划、立项、设计、概算预算、招标、竣工验收、内控审核等资料;不得擅自超批复、超概算、超预算建设;隐蔽、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告知并经审计现场确认;造价信息未涵盖且需询价的建设材料供应商不低于3家;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决)算手续;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变更无合法手续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明确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结(决)算审减率10%-15%的,施工单位应按审减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审减率超过15%的,按审减额的30%支付违约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结清前,将违约金及时、足额缴至市财政专户。对在一年内审减率连续两次超过15%的施工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公共资金建设项目。(郭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