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促进江苏经济转型升级,近日,江苏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是突出产业引导。《意见》提出将养老服务产业列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方向,加快产业化进程,通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集聚区,推动规模壮大、水平提升。在医药、医疗器械、绿色食品等产业基础较好地区,培育壮大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品牌影响力和较长产业链的养老产业制造业集群。围绕医疗护理、健康检测、卫生保健、康复陪护、旅游度假等为重点,注重服务功能整合,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网络化水平,加快发展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进一步探索尝试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多种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产业。
二是突出改革创新。以创新企业培育引领养老服务产业专业化品牌化连锁经营发展,通过省市联动、滚动培育,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品牌创新。对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和供给方式的养老服务集聚区及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创建“江苏省现代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基地(机构)”。对全省农村敬老院增挂本地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在满足当地供养对象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和空巢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逐步将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功能拓展,为当地所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是突出市场作用。《意见》提出,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行业,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江苏省设立外资养老机构,与内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信贷、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自建用房和租赁且租期5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和5000元的建设和改造补助。《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通过这些措施,充分撬动市场的力量,激发社会资本的热情。计划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床位数占比要达到7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
四是突出人才保障。《意见》提出,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引导高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涉老专业,培养适应当前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的专业性人才。依托有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教育机构及各类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到2020年底前,全省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突破80万人。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力争使本地区养老护理员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