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

01.12.2014  19:39

为切实发挥出租企业主体管理责任,徐州市继去年出台《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后,又在全省率先出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法规建设又现新举措。该《办法》今年12月1日实施,徐州运管处将进一步加大新颁布法规的宣贯力度,以经营权管理为抓手,切实扭转出租企业“重收费、轻管理”的弊病,促进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经营指标的取得分三种方式。《办法》明确,一台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并规定了招投标、兼并重组、考核奖励3种取得经营指标的主要方式。本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6年,县(市)、贾汪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通过公共服务信息交易平台公开转让。交易双方订立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而“车辆残值+经营权剩余期限预期收益”为出租汽车评估基准交易价格。同时,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的原则,规定了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因死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其经营权可以不实行公开转让,由符合《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相关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继续经营,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质量信誉记分考核《办法》规定,参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记分结果作为经营指标配置的依据。通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与经营指标挂钩机制的建立,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优胜劣汰,促使运力向优秀企业流动,实现出租汽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二分之一以上年度为不合格的,收回所有经营指标;出租汽车在经营期限内,注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累计计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收回所涉及的经营指标。

构筑行业健康发展秩序。《办法》规定,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向规范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  (刘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