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意见》

09.12.2016  00: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省民委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从总体要求、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3方面,确定了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14条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攻坚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全省农村少数民族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少数民族贫困群众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具体任务是:到2017年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脱贫摘帽,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及全省非贫困县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民族村脱贫;到2018年末,全省贫困县中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民族村脱贫; 2019年,巩固脱贫成果,2020年与全省同步如期全面建成小康。

  《意见》重点工作任务确定了7项内容。精准务实推进脱贫攻坚。建立健全贫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群众档案,实现贫困民族地区和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精准管理。推动民族乡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民族贫困乡村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 “两牛一猪”、禽类等特色养殖基地,食用菌、蔬菜等绿色有机特色种植业基地。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项目,带动结构调整。培育壮大民族地区发展新亮点。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依托特色村镇建设,大力发展民族地区休闲旅游产业,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和民品民贸企业发展,不断培育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新亮点。提高少数民族群众致富能力。依托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这个阵地,加大致富带头人和群众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发挥社会保障机制作用。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致贫多发的实际,积极引导贫困民族地区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幸福大院建设,进行养老式和托管式扶贫,将更多的青壮劳力从陪护中解放出来,外出务工增加收入,解决“一人病一户贫”的问题。推进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解决连接贫困民族地区“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实现民族乡(镇)和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高工程,全面解决贫困家庭饮水安全和饮水困难问题。加强民族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意见》从4个方面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提供了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作用。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上,重点向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上,重点向扶持脱贫致富产业项目上倾斜。促进民族政策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编制实施好该省《“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6—2020年)》。完善民委委员机制。健全民委委员制度,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搭建省民委委员会议、现场办公、对口帮扶等更多的参与平台,创新帮扶形式,为民族地区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三个离不开”教育。全面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打牢构建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群众基础,为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