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出台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暂行办法

03.12.2014  08:58
  《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昆山市在现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补助制度,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办法》主要面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办法》明确4类病种参保人员,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及住院自费救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即可申请大病助,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经放、化疗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包括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的,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重症精神病人,包括神经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神经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等四种重症精神病等。其中,住院和门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统筹自负、自理(即报销目录内医疗费用的个人先付比例部分,下同)和自费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统筹自负、自理医疗费用。      同时,《办法》也明确8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补助范围,分别是:不符合转外就诊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品;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以及床位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新型、昂贵的诊疗项目和耗材:如PET-CT、射波刀等;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在B级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外配处方除外)或特殊医用材料;户籍迁入本市之前及中断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根据《办法》,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补助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参保人员符合大病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可享受大病补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年度累计大病补助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