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办法规范实施妇女儿童法律援(帮)助

05.08.2016  09:36

近日,常州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出台特殊妇女儿童法律援(帮)助实施办法。

该市规定:由市妇联、市司法局、市律协共同组建常州市特殊妇女儿童法律援(帮)助通案工作委员会和特殊妇女儿童法律援(帮)助律师志愿团。通案委员会负责审查法律援(帮)助事项的申请,并对是否提供法律援(帮)助出具书面意见;对提供法律援(帮)助的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通案委员会审查案件由通案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经通案委员会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由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确认符合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扩大援助范围类案件的,由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移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办理, 移交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件/年;决定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实困难的妇女儿童保护中的典型案件、新型案件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志愿者承办法律帮助事项,市妇联对承办法律帮助案件的律师志愿者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司法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常州市司法局、市妇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江苏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履行维权职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维护困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大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