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
近日,连云港市政府印发《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制定实施这一《办法》,是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落实职工经济利益、维护职工民主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保障。着重解决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什么”、“怎么谈”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解决“谈什么”的问题。《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工资最低水平、奖金分配办法、津补贴支付标准、病假事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试用期工资支付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十项内容,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重点协商内容。
“怎么谈”?《办法》就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依据、协商主体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民主协商过程及职代会审议、审查、公布等程序,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办法》同时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申请人社部门在30日内协调处理结束。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规定,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隐报瞒报相关数据、提供不实证明的,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采取威胁、利诱、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接受本方要求的等情形,规定了处罚标准。同时,明确了人社部门、总工会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作为授予企业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表彰的重要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