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卵、大龄女性婚育难及法律对策
冻卵不宜为法律大张旗鼓地鼓励和倡导,而只宜作为一种仅针对少数大龄女性或将来具有生育风险之女性的治疗手段,最大可能地为这些女性患者提供生育力保险。
■ 刘长秋
最近几年,随着冻卵技术的逐渐攻克以及国内一些大龄女星海外冻卵事件的曝光,作为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冻卵技术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学术界乃至实务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医学上,女性45周岁之后一般不会再排卵(当然,其中不乏极个别的例外),除非事先冻卵,否则其再利用自己卵子生育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就此而言,冻卵是保存女性生育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保留女性生育希望的一棵救命稻草。
冻卵,即卵子冷冻或卵母细胞冷冻,就是用医学方式取出女性健康时的卵子进行冷冻,以阻止卵子随人体衰老,待女性想生育时取出冷冻的卵子加以使用的医学操作。
法律允许人们冻卵实际上是维护和保障女性生育权的一种体现,是尊重和维护人性的必然选择。在医学技术的发展可以为冻卵提供支撑而且冻卵客观上又不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伦理与法律的前提下,是否冻卵实际上已经内含于女性自主选择权的范畴之中,成为女性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之方式实现其生育需求的一种手段,也就是一种权利。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冻卵作为一种权利,作为女性自主选择的一种结果,其实并不适合于成为一种积极的权利。原因在于,女性的这一选择并不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其他选择一样,有更多的自主权,有跟别人去讨价还价的余地;相反,人们在辅助生殖问题上的选择更多的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是退而求其次、再不选择就无从选择的选择,是一种抓救命稻草式的选择。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冻卵技术)给予人们的只是一份解决不孕不育困境的希望与可能,而不是一种绝对可靠的结果与现实。冻卵最初是为满足癌症病人生育需要而提供的方案,是一种医学救济手段,而不是一种医学福利措施。
医学临床上,冻卵技术操作是有其特定适应证的,通常只能对两类人实施,即:1.患有肿瘤疾病、需要进行放疗、化疗等治疗手术的人;2.由于不孕需要做试管婴儿手术而提取了卵子的人。
然而现在,冻卵技术的应用显然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适应证范围。尽管现在很多生殖诊所依旧只为身患癌症的妇女提供冻卵,但大多数诊所则已经在为非因癌症而延迟生育的女性提供冻卵。这实际上是在将冻卵向一种福利措施的方向推进,从而很容易对人们形成误导。
此外,冻卵背后所折射的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即大龄女性(尤其是大龄成功女性)婚育难的问题。
与较为开放的欧美国家不同,对于观念看似保守的中国人来说,结婚与生育一直都是捆绑在一起的一对问题。结婚是生育具有合法性并能够为人们在伦理道德上所接受的前提条件,不结婚而生育或单身生育一直为我国的传统婚育观所排斥,并备受社会舆论的非议。
但随着城市中单身大龄女性尤其是优秀单身大龄女性的越来越多,女性婚育难已经成为一种显性而棘手的“城市病”,很多优秀女性逾不惑而未婚,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现实。该现实不仅对其本人及家庭带来了困扰,也成为当代社会发展尤其是城市发展所必须要直面的一个难点问题。
在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足以支撑晚婚晚育的背景下,选择通过冻卵来保持自己的生育能力,以便在将来结婚时还有生育的机会,势必会成为很多单身大龄女性的无奈选择。作为一种无奈的选择,冻卵的确很像是一剂“后悔药”。
然而,就像中医提出“是药三分毒”,采取虽不禁止但绝不主张随意用药,更提倡预防和理疗的道理一样,作为部分女性能够服用的“后悔药”,冻卵不宜为法律大张旗鼓地鼓励和倡导,而只宜作为一种仅针对少数大龄女性或将来具有生育风险之女性的治疗手段,最大可能地为这些女性患者提供生育力保险。
法律为什么不宜提倡冻卵?
冻卵技术才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由不成功到初步成熟的发展阶段。
国外研究显示,曾有研究者解冻709枚卵母细胞获得6例活婴分娩,400余例解冻卵母细胞仅1%~2%有婴儿出生。1999年,医学家们采用玻璃化冷冻保存技术(即快速冷冻技术)冷冻卵子并获得成功,之后该技术一直在缓慢的发展之中,其安全性、有效性及稳定性较慢速冷冻技术都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在解冻卵母细胞助孕妊娠婴儿的活产率方面,已经达到接近30%。
但尽管如此,与利用冻精或冷冻胚胎进行的助孕妊娠婴儿的活产率相比,利用冷冻卵子进行妊娠的活产率依旧不容乐观,而且由于该技术需要高浓度的冷冻保护剂,其毒性作用较强,所以对于婴儿今后的健康有无后续影响依旧有待医学观察。
正因为如此,尽管自2000年以来,欧洲以及美国的一些医疗机构都曾有过利用冷冻卵子成功生育试管婴儿的报道,但直到2013年1月之前,美国生殖医学会一直都称这一令人振奋和正在提高的技术为实验性疗法。2013年1月,美国生殖医学会终于宣布冻卵不再是一项实验性技术。
然而,与精子冷冻及胚胎冷冻相比,冻卵依旧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难关,依旧需要直面很多技术与健康风险。
除此之外,冻卵对于要求冻卵的女性来说,也存在客观的健康风险与损害。促排卵药物的注射,可能引发促排卵者情绪波动、腹胀肠鸣、卵巢区域肿胀等负面反应。而这些症状对女性健康的损害与药物促排卵所导致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相比还属于轻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是促排卵药很严重的并发症,它可能会造成永久性的器质性损伤,甚至导致死亡。
另外,促排卵药还可能导致卵巢扭转——虽然医学临床上只有很小的可能。而一旦卵巢扭转,就切断了卵巢的血液供应,很快就会出现卵巢缺血、坏死的严重后果,不得不施行开腹手术切除坏死的卵巢。
由此不难看出,冻卵其实并不像国内外很多产业化的医疗冻卵机构在其广告词中所宣称的那样轻松、随意、安全和有效。相反,其间暗藏的诸多技术风险决定了该技术对于很多女性而言更像是一棵“救命稻草”。
正因为如此,尽管已经宣告了冻卵技术不再是一种实验性疗法,但美国生殖医学会依旧警告人们不要广泛使用冻卵技术,因为它给女性带来的可能会是虚假的希望。
以此为基点,法律允许冻卵,其实是基于对少数身患生育疾病或具有生育风险者之正当生育权益的一种尊重,是法律正视人们的正当需求,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的一种体现,它所彰显的是法律正义。但救济毕竟是救济,而不是一种福利,是一种无奈的、退而求其次的解决方案。就此而言,法律不提倡女性冻卵显然更有利于体现对女性利益的保护。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原载于《探索与争鸣》,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