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看得见 责任追究别“隐身”
近日,媒体报道了陕西一起投毒杀人案在13年后沉冤昭雪的案件。200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柯长桂,2016年7月1日拿到了法院无罪判决。判决中道出了冤案真相:原判认罪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柯长桂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原审也存在采信证据有失客观公正、原判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而据报道,此案当年的相关办案人员多人已升迁。
冤案是对公平正义的最致命打击,即使是万分之一的冤案率,也让当事人承受了百分之百的苦难。尤其是对刑事案件而言,错误定罪就意味着司法机关至少犯了两个错误:将无辜者置于牢狱乃至剥夺生命;让罪恶实施者逃离了法律惩罚。可以说,冤案平反,事关终极正义。
冤案平反,我们需要做的,不能仅限于让蒙冤者得到清白与赔偿,还需让相关办案者受到责任追究。事实上,在这起冤案中,终审判决已经认定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同时,相关证据也远未达到构罪标准,在这个角度上,涉案的公检法三家有关办案人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
理论上,相关责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或将构成行政与党纪处分责任;二是或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将由责任人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这三种责任体现着对不同价值损害的弥补,各自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涉案人员一查到底、厘清责任。
这些年来,我国整体法治环境不断进步,全社会法治观念日益提高。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系统面对错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动应对,依法纠错,使得一系列冤案得以纠正与平反,获得了公众广泛认可,平反冤案也成了常规工作。
遗憾的是,相对于轰轰烈烈的冤案平反与赔偿,对责任人的追责却时常在无声中进行。即使是迫于压力,偶尔有追责部门主动发声,也只是公布结果,而后则做鸵鸟状,并不说明缘由与依据。这显然难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得公众屡屡质疑追责部门刻意包庇或是用党纪责任代替法律责任。
客观来说,根据法定标准,追责机关确实在不少时候无法如公众所愿,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有时因时过境迁丧失了证据,有时因时间太久过了追诉时效……然而,正因为容易受到质疑,反而更应该将追责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不仅要公开结果,更要公开过程与理由。
但凡存在暗箱操作,即便实体公正,也很难赢得公众信任与满意。对于冤案追责,有必要形成惯例与制度。当冤案被平反后,就需要立即开启追责程序,对于涉案者是否存在责任、存在何种责任、需要接受何种惩罚、惩罚或者不惩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等问题,给出公开、公正、详实的回答。莫让冤案平反背后的追责悄然无声。
本报特约评论员舒锐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