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下达

13.10.2016  18:4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6〕129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农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5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宜兴市等10个县(市、区)为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现将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下达你们,请列入2016年度“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分配明细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有关试点实施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健全试点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试点实施工作。补助资金要用于支持试点方案确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领域。

  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农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试点方案实施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要加强试点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做好试点实施情况的总结,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模式、新机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设区市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 及时公开项目资金分配情况。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四、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财农〔2016〕59号下达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详见附件2。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由省农委负责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请省农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绩效指标,督促试点县农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配合同级农业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全省绩效评价结果和试点总结请省农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