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余年养育情一纸判决了断 养母和养子打官司

08.12.2014  19:25

  1972年2月,已生育一女的周氏夫妇得知好友妻子去世,刚出生的一男孩小军无法喂养,便去看望,经人劝说,夫妻二人就将小军抱回家收养。从此,小军就成了周氏夫妇的养子。

  光阴似箭,一幌25年过去了,小军已经结婚,周氏夫妇均已花甲,又做了公婆。

  此时,周氏夫妇的小儿子已完成学业,分配了工作,长女已出嫁,全家住上了楼房。按理说,此时这一家人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可事情就不尽如人意。

  小军婚后不久,婆媳之间为了一些琐事逐渐产生矛盾,行成隔阂。终于使小军搬走生活用品,离开了养育自己的养父母,离开了亲手建起的楼房,到其岳父家住下。小军的离开,伤了周氏夫妇的心,他们一纸诉状将小军告上法庭,要求与小军解除收养关系。

  1998年,六合法院受理此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

  养育情虽断

  赡养义务仍需尽到

  虽说是养子,可小军是周氏夫妇一把屎一把尿带大的。周氏夫妇越想越难过,越想越不甘心。

  周氏夫妇觉得自己辛辛苦苦把小军带大,结果一天福都没享到,小军也没有对他们尽赡养义务,难道就这么两清了?虽然收养关系不存在了,但他们这么多年的付出却是实实在在的,如今,他们一天天老了,小军应该对他们尽一定的赡养义务。

  于是,抱着这种想法,周氏夫妇再次告到法院,要求小军按时支付赡养费用。

  2000年,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军虽然与周氏夫妇解除收养关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又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此,周氏夫妇要求小军给付生活费,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支持了周氏夫妇的请求,判令小军自2000年元月起给付周氏夫妇三分之一生活费。

  继父去世

  继子被第四次告上法庭

  不过,小军在支付了一段时间的赡养费后,就没有再继续支付。理由是2001年家里开始有了拆迁,他没拿到什么,所以就没再支付赡养费。2002年,法院就此进行调解,签了协议书,用小军获得的房屋款抵充赡养费及家里的债务。

  本以为这一切就此完结了,没想到,小军和曾经的养父母之间的纠纷仍没结束。

  前不久,周老太太的老伴去世了,丧葬费、墓地费花去万余元,对于这笔费用,周老太太认为小军应该承担相应的部分,据此,她第四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军支付1/3的丧葬、墓地费用,共计3700余元。

  法庭上,小军心里有气,他认为自己没继承到遗产,现在就不承担丧葬等费用。

  不过,对于小军的话,周老太太的亲生儿子拿出了一份2002年法院的调解书,证明当时拆迁的老房子的三分之一析产份额已经给了小军。对此,小军也承认,房屋的折价款冲抵了赡养费。

  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后,法院将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进行综合认定,择日做出宣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的忠告

  16年来四场官司,别说是收养关系,就算是亲生的,感情也被这一场场官司冲淡了。十几年来,担任审理、调处这批案子的法官们有感而发,给出了他们的忠告。

  忠告之一:把儿女拉扯大不图成才,但求成人,是很多做父母的期望。如果长大了容不得父母的缺点,甚至不认父母,视父母如仇,你能理解吗?如果换位思考你能容忍吗?

  忠告之二:养儿防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途径,至今在广大的农村仍是这样。父母老了,你不尽赡养义务,你能给你的小孩做出什么样子呢?你会长生不老吗?

  忠告之三:有位老人劝自己的子女,“我不会苛刻子女,何必呢?今世我们是父子,是母子,这是缘。来生呢?”这位老人的潜意你能否品味一下,对你、对我、对他可能都有益。

  忠告之四:中国人口众多,千姿百态,参差不齐,但要记住一个理:不懂法者要懂理,不识字者要识事,不成才者要成人,不发财者要发奋,不求有功要求无过。上述之言人人皆宜。

  忠告之五:建议你把“和气生财”这句话写在自己穿衣镜上。当出行前穿衣整装时读一遍,对着镜子照一照,笑一笑,或许能使你天天有个好心情。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