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开出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27.07.2015  13:47

  为了让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更加合理可信,债权人朱某竟谎称交付凭证上借款人的签字形成时间为借款当天。日前,兴化市法院开出该院首张“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虚假陈述的朱某予以1000元的罚款。这是兴化市法院首张对“虚假陈述”开出的罚单。

  据了解,2013年9月10日,吴某因经营需要向朱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1月9日,利息按月息2%计算,陈某为该笔借款作了担保。借款届满后,吴某和陈某均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朱某为了证明其已履行了出借100万元款项的交付义务,向法庭提供了有吴某签字的总额为100万元的收条和承兑汇票,并表示该交付凭证上吴某的签字形成时间系款项出借当天,即2013年9月10日。因吴某下落不明,陈某认为该笔借款并未实际履行,向法院申请对收条和承兑汇票的形成时间计息鉴定。朱某见其谎言即将被揭穿,不得已向法院承认虽然承兑汇票是借款当天交付吴某的,但收条和承兑汇票上吴某的签字在2014年9月实际形成。

  法官点评:

  该案的承办法官透露,兴化法院始终坚持将防范虚假诉讼作为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通过依法审核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三项措施,有效防范当事人虚假诉讼。本案中,朱某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故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通讯员杨凯李唯)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