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文广新局(版权局),省直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处室(科室)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科室),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负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的处室(科室)要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处室(科室)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向党委(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 “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六)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七)落实社会各界配合、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组织、发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组织和发动青年、妇女,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活动。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积极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发挥自律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不法行为,形成群策群力、共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环境。
(八)落实媒体宣传责任。省各新闻媒体、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的规定,承担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舆论监督的重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三、健全重点领域安全管理体系
(九)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做好重点单位、重要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工作。严格车辆、人员和违禁物品的管理,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有效维护、科学利用各类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播出和相关设施保护工作。加大对图书经营单位、城镇影院、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监测机房、网络调度中心、播出前端机房、运行维护中心、演播室、摄影棚、录音棚、仓(带)库和印刷车间等部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重点单位完成应急储备库(室)建设,加强关键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老旧设施设备,并做好物资台账登记,确保运转安全,防患于未然。拟订安全责任制、安全档案、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培训演练、安防器材维修等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十)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重大活动的协调指导,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举办的书展、发行仪式、晚会、庆典、展会等群众参与人数较多的各类活动,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做好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管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拍摄录制过程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切实保障演职人员、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做好重要保障期工作部署、工作落实和工作检查,确保安全播出零事故。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十一)构建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责任主体。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老专家、老工人以及企业员工的作用,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要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对复杂工艺装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定期诊断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依法依规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十二)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和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行业领域内单位、企业自查自纠,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和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实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设备配置,增强监督检查的技术含量,提高发现、识别隐患的能力。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的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和“会诊”,从技术上、管理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从根本上消除隐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有偿获得安全生产相关服务。
五、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系统全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落实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职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查明原因,准确定性,分清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处室(科室)要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十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授予荣誉、资质认定、资格审查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
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系统、行业单位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坚决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新闻出版广电业改革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