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版)》正式印发

25.10.2016  18:41

  随着共建园区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提升,以及合作共建模式的多样化,共建园区原考核评价办法已不能适应发展实际,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为此,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6〕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苏北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41号)有关要求,省苏北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共建园区原考核评价办法实施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于今年九月正式印发《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1条。第一章总则,说明出台本考核办法的依据,考核对象和考核工作实施主体。第二章考核内容,指出共建园区考核的主要方面,详细说明全部考核指标,及省各有关部门考核分工。第三章考核程序,按时间顺序指出园区考核的步骤和过程。第四章成绩评定,明确了考核指标使用和计分方法。第五章考核结果,明确考核成绩的使用及有关奖励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本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新的考核办法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对园区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共建园区在产业政策、节能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园区合作协议、园区业务数据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且受到相应处罚的园区,不参与考核排名。

  二是突出对园区建设发展整体水平的评价。重点考核园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园区就业等经济指标。对园区建设发展整体水平高的园区给予综合考核奖励。

  三是突出对园区特色发展水平的评价。为鼓励园区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办法》根据“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园区生态化建设水平”、“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等指标,突出考查园区在科技化、集约化、生态化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成效。

  四是突出对苏北以外合作方主体责任和园区独立运作程度的评价。《办法》强调苏北以外合作方在共建园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园区建设要独立运作。对真正以苏北以外合作方为体,实施独立运作的园区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