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旅游”也有风险,你知道如何维权吗?

21.10.2017  11:28

  门诊问题   

  “共享旅游”有多大法律风险

   门诊专家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刘明明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牛向峰

   专家观点   

  ◇“共享旅游”是指短期租赁民宿、共享出游攻略、拼团友拼租车、共享帐篷wifi、专人陪同向导、照顾老人、代买门票、景点讲解等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各种旅游资源的方式。

  ◇“共享旅游”由于缺少书面合同,容易造成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维权困境。

  ◇要进一步明确游客、平台、导游三方之间的旅游服务关系,细化各方权利义务,完善纠纷解决途径,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法律法规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对网络平台和网约导游的动态监管体系。

  据10月10日《重庆日报》报道,今年国庆期间,重庆吕女士通过民宿平台找到物美价廉的三亚民宿开心完成旅游,其在三亚旅游期间,重庆的房子也以不错的价格找到了租客,使空置的房子得到了利用的故事爆红网络,“共享旅游”以诗意和美景,再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据媒体报道,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提升旅行体验,改变旅行方式,实现旅游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旅游”模式,宣布了“共享旅游”时代的到来。时下兴起的“共享旅游”顺应大众的个性需求,是一种方便快捷、节省资源的方式,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存在模糊地带的情况下,其有多大法律风险?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对此,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明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牛向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共享旅游有哪些特征   

  刘明明介绍,“共享旅游”是指短期租赁民宿、共享出游攻略、拼团友拼租车、共享帐篷wifi、专人陪同向导、照顾老人、代买门票、景点讲解等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各种旅游资源的方式。“共享旅游”因其方式便捷,价格合理,且能满足人们个性需求的特点,迅速成为脱离旅行社主体而独立存在的旅游新样态。从最早的沙发客到自助游、自驾游,再到今天的“共享旅游”,旅游资源共享的利用效率越来越高,与传统旅游模式相比,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服务内容的个性化。更多是以旅游目的地的导游服务为主,有的则是更为个性化的照顾老人、代为购票、共享wifi等。二是形式多样化。通过网络、App客户端一键预约,类似于“网约共享”,服务内容方面可以“自由约定”。三是平台多元化。服务主体从旅行社延伸到了互联网和各类社交媒体、旅游网站。

   “自由共享”旅游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牛向峰表示,当前,“共享旅游”因途径不同,存在不同的运行模式。

  “自由共享”模式是其中一种模式。该种模式下,“共享”主要通过社交网站或软件完成,类似于网友间的“私下”行为,危险系数相对更高一些。毕竟,网上聊得再好,到了现实生活中,也是陌生人之间的相处,虚拟和现实之间,风险也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化,救济渠道少。“自由共享”模式下,因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双方无法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自然也无法适用对游客权益保护力度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则要根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的不同来判断。比如,游客与“导游”或“陪游”约定帮助购买门票,则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约定陪同讲解,则是旅游服务关系;如约定专车送达,则形成运输法律关系;如约定代为看护老人,则是委托代理关系;如约定代为保管物品,则是保管法律关系。对游客而言,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适用合同法来维权,力度和效果往往不如适用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因其属于民事纠纷,旅游或工商等部门也无法受理,导致“网约游客”无法像团队游客那样借助公权力维权。二是缺少书面合同,权益难以保障。多数情况下,双方无法履行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开具发票等一系列手续,若发生权益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游客举证的难度较大。即便双方约定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等,但在生活中,由于认识的不同和标准的不一等,也易产生争议,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游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双方在旅游时共享wifi的过程中,提供者很可能因此获取使用人的银行账户、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会给使用人的财产造成安全隐患,但使用者却往往难以证明。三是侵权风险大,维权难度大。“网约导游”从业人员成分复杂,有的专职有的兼职,并且来自各行各业,素质参差不齐,在游玩过程中出现侵权时,彼此责任区分难度较大。比如,游客被带入“消费陷阱”或被带入禁止进入的区域而被野生动物伤害,或进入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导致游客受到人身伤害的,很容易在损害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划分上产生分歧。此外,即便确认为侵权,游客也无法像团队游客那样向旅行社或景点追偿,而只能向“网约导游”本人追偿,如果出现导游身份虚假或无力赔偿的情形,游客的维权将会变得十分困难。四是监管存在空白,容易诱发侵财犯罪。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导游必须具有相应资质,须在旅游部门实名登记备案,并挂靠在旅游机构,此举可以较好地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而“网约导游”模式下,更多使用“陪游”“陪同”等字眼,有刻意规避旅游监管之嫌,且从业者身份多种多样,现实中身份有时难以确定。这种监管空白地带,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有的可能会借助“网约导游”身份实施强迫交易、盗窃甚至诈骗等侵财犯罪,也有的可能会打着“全程陪游”的外衣,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网约共享”旅游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网约共享”模式是“共享旅游”的另一种模式。牛向峰介绍,这种模式下,“共享”主要通过正规旅游网站或平台客户端完成,由专业旅游机构或平台提供旅游目的地的导游服务,也可由游客与“导游”自行协商确定旅游服务事项。如某网站宣布在App“旅游”频道正式推出“全球当地向导”平台,单日均价在300元左右,已有1000多名具有资质的导游加入,上线短短一周,日均订单已超过1000单,暑期出游高峰期间更是多达每天数千单。该种模式下,管理和从业人员趋于正规,平台有义务审核导游的真实身份,可以有效降低游客自行寻找“导游”带来的旅游风险,但与传统旅行社相比,仍面临较多的问题:一是责任主体的确定。网约平台与导游的关系要根据双方的合同内容具体判断:如果双方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导游是以平台的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并开展旅游服务活动,此时,平台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在导游违反服务约定或发生侵权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情形下,由平台作为违约或侵权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平台与导游建立的是类似中介服务关系,则平台与导游直接形成居间服务关系。此时,平台只是起到居间作用,游客通过平台与导游之间直接建立旅游服务关系,在导游违反服务约定或发生侵权行为时,责任主体为存在过错的导游个人,而非平台方,但平台方存在过错的除外。二是责任大小的确定。如果导游因过错导致违约或侵权造成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平台对导游进行管理的模式下,平台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在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过错的导游追偿;在平台作为中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形下,平台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存在过错的导游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平台对导游的资质审查存在过错,提供了虚假信息,则平台方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游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共享旅游”如何减少和避免风险   

  “共享旅游”需要谨防发展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从法律、监管、行业等多个层次加以完善。刘明明认为,当前,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结合“自由共享”和“网约共享”的特点和发展前景,加强立法研究,进一步明确游客、平台、导游三方之间的旅游服务关系,细化各方权利义务,完善纠纷解决途径,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统一从业门槛,实行实名制管理,形成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对网络平台和网约导游的动态监管体系,通过检查、督查和日常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度,更好地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牛向峰表示,游客也应提高自身辨别力和防范意识,在选择网约平台或导游时,注意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口碑较好的网络平台或具有导游资质的从业人员;对服务事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及纠纷解决途径等尽量约定明确,最好形成书面旅游合同,使之有据可依;旅游过程中,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同时尽量保留好沟通和游玩的各项证据,发生纠纷时,尽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及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