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检方提起公诉的“零口供”贩毒案被告人获刑十年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获有罪判决,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3万元。
2015年12月上旬,唐某约定向买家杨某出售毒品冰毒2套,约定价格为7600元。随后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当面给付等形式将钱款付给唐某后,在付款地点之外的小货车上取得毒品。杨某取“货”后即在附近一家超市门口被民警查获,唐某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8月22日,此案侦查终结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唐某对其贩毒行为矢口否认,承办人同时发现:由于存在钱货交易分离、非现场抓获等因素,认定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零散,没有形成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为此,该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的通话记录、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承办人发现涉案的支付宝、银行卡均非登记在唐某名下,而是登记在其侄女名下,且缺少证人唐某侄女的证言。
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该院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处理方案,最终决定开展自行侦查。一方面,由分管检察长靠前指挥,组织多次专题论证,带队出差两千多公里到唐某及其侄女的老家——湖北恩施取证;另一方面,指导公安机关转化技术侦查证据,详细梳理与本案相关的涉毒案件,找出与被告人有交往的人员,调取涉案卷宗进行证据比对。此外,该院还开展实地勘查工作,结合手机信号轨迹,举报人反映的现场路线,增强现场亲历性,并比对通话记录时间节点,复原毒品交易前后经过。
经过上述补充侦查,本案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得到了充分印证,形成了互相佐证的完整的证据锁链。2017年2月22日,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唐某提起公诉,经庭审质证,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被告人唐某终获有罪判决。(谷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