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加价不超35%

05.01.2016  19:41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对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的药品,要求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为基础加价不超过35%,每千克500元及以上的加价不超过175元;购进制剂加价不超过5%。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公立医院中药饮片加价不超过35%

  根据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以及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159号)精神,江苏省物价局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再次进行了明确。首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时,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这次江苏的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中,药品零差价也是没有将中药饮片包括在内的。通知明确,中药饮片(含按照中药饮片管理的精致小包装、颗粒等)以含税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3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每千克含税出厂价格500元及以上的中药饮片,加价额不得超过175元。

  对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调剂购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制剂的,通知指出,要求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调整加价率要提前告知物价部门

  对于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问题,这次通知也进行了明确。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药品加价率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此外,如果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或调整加价率的话,要求应当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加价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通知还指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制定药品加价率,鼓励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