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可逐月提取还商贷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不可
07.03.2015 11:03
本文来源: 龙虎网
龙虎网讯 昨天,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全面推行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南京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购房人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后,第三次购房就不能再享用公积金贷款,但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商业贷款。而从本月起,可以申请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申请公积金逐月提取还商贷的可在每月1—15日到相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申请时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2015年3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开始受理借款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业务。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根据登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开始与申请人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同时开始办理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
2015年5月1日起管理中心依据委托协议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供的职工每月还款情况,开始实施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记者 顾小萍)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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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201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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