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公益诉讼试点]泰州检察官俞刘艳:打好组合拳
刘 艳 |
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明确检察机关不得再在公益诉讼中直接“冲锋陷阵”。这样的定位很准确,符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在整个公共利益诉讼中应当重点解决维护公共利益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切不可越俎代庖。再则,检察机关力量有限,也不可能单独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公益诉讼,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以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机关的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一座孤岛,它只是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不仅检察机关,全社会都应当共同推动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建立健全。
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检察机关应多措并举打好维护公共利益的组合拳。比如,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给予公益性组织充分的支持,特别是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协助其调查取证,切实做到“扶上马,送一程”。对于公民个人或公益性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支持,这种方式有利于推动私人代表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并不是只有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才算维护公共利益。此外,还可借鉴国外公益诉讼“法院之友”的制度,即便没有直接参与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予以支持。检察机关还要用好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维护公共利益的各种手段,尤其是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对人对事进行同步监督。既要防止只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而不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也要防止本可以通过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同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公益诉讼,另行支持起诉;还要防止只查职务犯罪、挽回损失,不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获得的不当利益放之任之。
此外,要发挥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还需建立与公益诉讼相配套的制度,比如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公益责任保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