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常州检察推动生态法治
“全市首家环境公益保护组织”“全省首家环境公益律师团队”“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前不久,在江苏省常州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推进会上,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吴小红的汇报备受瞩目。“常州市检察机关多项‘首例’的推出,正是多年来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环境公益保护的成果,是积极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最新实践。”常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双庆评价道。
支持起诉“破瓶颈”
近年来,常州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较大的环境代价。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和危及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是人类生存环境,从法律上来讲,原告由谁担当成为困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
2011年11月,常州市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环保局签订了《关于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推动成立全市首家环保公益组织——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开始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协会做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保护模式,在司法层面上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主体缺失的法律难题,迈出了环境维权的第一步。
2012年2月,溧阳市戴埠镇红武村村民发现村头一废弃鱼塘发出刺鼻怪味。原来是高某租用鱼塘后,把200多吨从别处清出来的淤泥倾倒在此。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以原告身份向溧阳法院提起诉讼,溧阳市检察院支持起诉。11月,一场历时4个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溧阳市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审结,这是常州市首战告捷的由协会做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吴军介绍说,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挽回经济损失2900多万元。
专业律师“助公益”
2015年,在常州市检察院推动下,全省首家环境公益律师团队正式成立,47名律师自愿报名,登记在册。与此同时,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司法局、协会联合签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律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用的意见》。
2015年3月,环保部门接到市民举报,新北区藻江河水质遭到污染,环保部门调查确定一家化工企业违反环评规定,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化粪池,再由化粪池排放至藻江河水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
为保证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办理,常州市司法局指定公益律师邢辉担任本案代理人,负责本案民事诉讼部分。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听取公众意见、参与调解等工作,邢辉在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出了600多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并获得360万元的先行赔付。
公益诉讼“亮利剑”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江苏等13个地区开展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为重点的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常州成为首批试点地区。得此信息,吴小红所在的民行处开始积极摸排线索,而刚被刑事处罚的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出现在大家视野中。
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将清洗后产生的废水、残渣装进蛇皮袋后堆放在污水池周围,致使该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遭受严重破坏。早前,检察干警就开始关注此案,但是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公益组织必须注册成立满5年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2011年12月成立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因年限未满,暂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检察机关能否从“幕后”走向“台前”,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21日,经履行诉前审批程序,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市中院提起了试点工作以来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判令两被告依法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从而打响了全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枪”。
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清除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修复被污染的环境,承担赔偿费用150万元。开庭当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远道而来的贵州、广州等地检察机关代表到庭观摩,对庭审过程及处理结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从保护公共利益和制止破坏环境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运用公力救济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说。(通讯员 王 晴 记者 郎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