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03.04.2018  13:40

  4月2日,由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怠于履行林业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对第三人仲某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市、区两级120多家行政执法机关150余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初,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沭阳县农委针对仲某某盗伐林木行为一直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未对仲某某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宿城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向沭阳县农委发送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仲某某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修复。逾期,沭阳县农委既未回复检察建议,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12月18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委怠于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仲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木资源,沭阳县农委未能严格履职法定职责,责令仲某某补种或依法代为补种树木,导致遭受破坏的生态公益林未得到及时修复。故请求法院确认沭阳县农委怠于履行林业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沭阳县农委对检察机关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存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认为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和“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再对仲某某行政处罚;且于2017年11月中旬自行在异地种植了2700余株白蜡树苗,又于2018年3月底在部分盗伐地补种了180棵白蜡树苗,修复了林业生态,已经履职到位。

  公益诉讼起诉人从本案公益是否受损、被告是否依法履职、刑事处罚后能否实施行政处理、被告自行补种树木行为的性质和合法性以及生态资源是否修复等方面逐一出示证据、援引法律法规进行阐述,论证了沭阳县农委存在怠于履职、行政处理程序违法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损,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经过审理,宿城区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了前述判决。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是追责,初衷和目的是为了督促履职维护公益;通过监督、协调、配合,形成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王晓红副检察长在庭审中发表了上述出庭意见。

  案件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在于保护公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提起诉讼不是目的,督促履职维护公益才是根本。在依法治国、绿色发展的当下,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携手并肩,形成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守护生态保护红线,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福祉。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
  正义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下午,检察院
[权威发布]2018年一季度江苏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018年第一季度,江苏检察机关围绕“高质量专业化”的目标要求,深耕厚植司法办案主业,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方面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依法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1-3月份,共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43944人。其中,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9166人,同比上升7.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