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局出台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指导意见

29.08.2017  11:22


  近日,无锡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便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全市各级各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类媒介应当根据市文明办要求的版面、条数、条次、时段等发布公益广告。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互联网媒介应当每天在其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工地围挡、构筑物等户外广告媒介应当充分利用其广告设施或广告刊播介质发布公益广告。
  《指导意见》还对公益广告的宣传内容、创作形式要求等作了规定。同时指出,由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须与商业广告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