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15.03.2016 11:55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办法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15.03.2016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