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非法排污被判公益劳动:两年内劳动960小时
6月3日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市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情况,其中创新性引用“劳役代偿”概念,判处一污染企业老板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的案件,吸引外界关注。据介绍,该案系江苏首例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案。
非法排废导致河流污染
王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石岭村经营着一家石英石加工厂,2012年下半年以来,王某在经营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购买工业废盐酸用于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约100吨含酸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私自设置管道,渗坑排放至附近的龙北干渠内,导致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严重污染。后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该加工厂停止经营。
2013年6月26日至7月10日,经当地环境监测站检测,确认受污染的河水中pH值和氟化物严重超标,其中pH值最高超标4.38倍,氟化物最高超标45.8倍。赣榆区环保协会为此提起公益诉讼,将王某告上法庭。
经专家评估,100吨浓度10%酸性废水虚拟治理成本约为14616.7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被污染水质污染修复费用应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6倍,取其5倍为计算依据,赣榆区环保协会要求王某赔偿环境损失10.9万元,同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500元。
无力全赔被判公益劳动
法院在审理时,王某表示,石英石加工厂已关闭停产,个人已经没有财产可用于污染的修复和治理,但愿意通过一定的劳动抵偿需要赔偿的金额。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法院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认定王某应赔偿环境损失共计7.5万元。因王某没有能力全部支付,法院判决其赔偿5.1万元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
此外,依据王某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法院判王某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
据办案法官介绍,王某被判公益劳动时间,法院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认为王某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为2.4万元。照此金额计算,判决王某承担960小时环境公益劳动。考虑到实际情况,将960小时分解为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