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安联手环保部门整治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该污染成为继大气、水污染后的第三大城市污染源,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
认定噪音是否超标是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作出的,但对超标行为实施处罚又是由公安部门作出的,加之监测社会生活噪声源、传播路径、受声点的技术复杂,导致取证、界定责任、执行实施难。
南通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通过协作配合,厘清职责,对涉案具体情形、超标数值、执法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使得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为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常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七大类社会生活噪声
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居民住宅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声响设备;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声响设备,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活动,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装修,或者在此期间以外装修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饲养动物噪声;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认定噪声扰民有标准
社会生活噪声是否构成污染,主要在于他人的感受,看噪声是否对他人生活、工作或者休息造成影响。意见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如有3户以上居民证实,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行为人无异议的,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如果行为人对噪声是否构成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被侵害人自行委托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意见规定了城市社会噪声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昼间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昼间不超过50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商业与居民混合区,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商业中心区和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工业集中区,昼间不超过65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昼间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先教育调解,后处罚
意见认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案(事)件主要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减少报警和投诉,对于初次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应当以教育、调解为原则。行为人不听从调解和教育,确需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对于初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意见特别指出,公安部门不能对行为人不经警告直接作出罚款处罚,必须是在行为人经警告后拒不改正后才能进行。意见还指出,扣押用于制造噪声的设备,如音箱、喇叭等,要详细记录保全证据的品牌、型号、数量、新旧等信息。用于制造噪声的设备,一般不予收缴,但对于多次反复制造社会噪声,确需收缴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缴。(南通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