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住公司阁楼发生火灾被烧伤 公司赔偿36万
中新网南京6月21日电(记者 谷华 通讯员 周立虎 郭洁)江苏阜宁县男子李宏,在亲戚的设计室工作,并住在设计室的阁楼上。一次公司发生火灾,住在阁楼的李宏被烧成重伤,后李宏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日,记者从阜宁县法院获悉,该公司被判赔偿李宏361729.6元。
李宏与某设计室的经营者孙小红是姨姊弟关系。2011年左右,李宏受孙小红的雇佣从事广告平面设计、制作、户外挂牌等工作,并居住在该设计室改装的二层阁楼上。
2015年2月3日凌晨4时许,设计室的一层发生火灾,在阁楼上休息的李宏未能脱险,被大火烧伤。后李宏被送往盐城医院抢救,诊断为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火烧伤80%Ⅲ。因伤势较重,李宏又转至上海的医院治疗,于2015年10月出院,出院诊断为三度烧伤(火焰烧伤,全身,总体表面积70%,Ⅲ度70%),坏疽(左上肢、双下肢),肛瘘(肛门干性坏死),急性肾功能不全,目前治疗尚未终结。
火灾事故发生后,孙小红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并公布自己的银行卡号收取社会捐款(金额未查清)。孙小红并先后向李宏垫付医疗费338396.21元,对其中包含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未到庭予以说明。
阜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设计室作为雇主,理应为李宏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而设计室提供未经批准的改装阁楼给李宏居住,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故设计室对李宏的损伤具有重大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设计室的二层阁楼存在安全隐患,仍在其中居住,对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李宏对自身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设计室承担90%的责任。
关于孙小红在事故发生后自己本人垫付款项的问题,经查,孙小红对外公布的爱心捐款账户并非单独设立的爱心专用账户,而是与其业务经营账户混同,其向李宏垫付相关款项时该账户已经开始接受社会捐款,故孙小红垫付的款项应当首先认定为其系以社会捐款进行垫付。而孙小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垫付款中以自有资金垫付的数额,且李宏的诊疗活动尚未终结,存在进一步治疗的需要,其最终需要医疗费的数额并不确定,故法院暂不就孙小红垫付款中是否存在以自有资金进行垫付的情况进行处理。孙小红若坚持主张垫付款中存在自有资金垫付的情况,可在李宏的后续治疗费中一并处理。
经阜宁县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院二审维持李宏先行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401921.77元,由设计室赔偿361729.6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