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公司逃税55万余元 法定代表人被批捕
签订了总价值为300多万元生产合同,在生产合同履行完毕后,生产厂家却故意逃税55万余元,在税务部门发出税务追缴通知后,仍迟迟不予补缴税款并不接受处罚。近日,我市一家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因涉嫌逃税罪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合同标的314.5万元 蓄意逃税55万余元
2012年10月,沙某的公司与北方某重工集团的机械公司、北京某冶金技术研究公司签订6台设备生产协议,三方约定的货款结算方式为预收货款方式,合同总金额为314.5万元。当年11月,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送货及现场验收工作,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4年6月,市国税局在工作中发现沙某的公司有逃税行为。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市国税局对该冶电设备制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缴2012年11月增值税45万余元、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9万余元。
2015年8月5日,市国税局依法对其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缴该公司2012年11月增值税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作出罚款2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税务追缴后 迟迟不补缴税款
在收到追缴通知后,该公司并未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且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市国税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沙某归案后,沙某辩称他公司当时与两家合作公司的关系不清,没法开发票,所以未能申报税款。后他又以公司经营不善、钱款无法收回等理由,为他迟迟未交缴税款和逃避处罚开脱。
而该公司会计刘某证实,2012年6月份其公司开始生产的6台设备,没有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沙某是公司总负责人,未安排会计前去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但公司所生产设备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在2012年度已经全部申报抵扣了。
沙某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经核定,沙某公司2012年度逃避缴纳税款55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沙某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罚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涉嫌逃税罪,因此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全媒体记者朱凌云 通讯员赵悦淳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