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 公司却无力赔偿 连云港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寻求“最优解”
“这个案子终于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赔偿到位后我们立马向法院申请结案。”“这个方案缓解了我们公司资金困难的问题,我同意,也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了。”近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现场,一起历时多年的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当事双方分别作了上述表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民营企业家代表等20余人共同见证了这一场景。
2019年3月,连云港某水产有限公司(下称水产公司)职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肇事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同年9月,经王某家属提出申请,赣榆区人社局认定王某属于因工死亡。水产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连云港市人社局维持了赣榆区人社局的认定。水产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未获得支持。其间,王某家属申请工伤赔偿争议仲裁,赣榆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水产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90余万元。水产公司遂向赣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其间,王某家属一直未获得工伤赔偿,该起纠纷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今年2月,赣榆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向连云港市检察院作了汇报,连云港市检察院决定协同两级院力量一体化办理该案。承办检察官经初步调查发现,水产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一次性承担赔偿责任。
为推动执行问题解决,承办检察官来到王某家里走访了解情况,希望家属体谅企业难处,适当降低赔偿要求。王某家属表示同意调解。随后,承办检察官又来到水产公司,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司确有困难,难以承担。
对此,检察官翻阅大量资料并多方咨询,最终发现了一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而且,赣榆区法院已有3起类似案件判决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经咨询赣榆区人社局,检察官确认该案符合先行垫付的条件。该院结合前期走访调查认为,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逐步向好,有分期支付的能力,遂与赣榆区人社局积极沟通。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赣榆区人社局认为可以先行垫付。
这也就有了开头的一幕。经过公开听证,当事双方一致同意该院提出的化解方案:由赣榆区人社局先行垫付因工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共计80万元,后由赣榆区人社局与水产公司签订分期履行协议;王某家属向法院申请结案,解除对涉案公司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