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公司加油卡充值经费8万多 这个自作聪明的80后累犯被判刑
80后的张某负责公司的总务工作,不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的资金,还利用帮同事处理交通事故的机会骗取钱财。近期,无锡市滨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最终,被告人张某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张某几年前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通过亲戚介绍到一家药业公司做驾驶员。刚开始他觉得领导不介意自己有“前科”,一定要踏实工作才对得起领导的信任。张某确实也通过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赏识,开始负责公司的总务工作。随着经手的公司经费越来越多,张某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总想从中为自己捞取些好处。2012年4月27日,单位汽车的加油卡里没钱了,张某向公司申请款项充值,但他并没有全部用于充值,而是自己留下了一部分。第一次得手之后,张某更加肆无忌惮,每次加油卡充值时都会“挪”出一部分自己使用。至2015年2月,张某共向公司申请488500元油卡充值经费,实际上只充进404210.78元。
张某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牟利。2014年1月,张某受公司委托,处理公司驾驶员与他人的交通事故诉讼事宜。同年5月,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公司51707元,张某从法院领取该款项后并没有交到公司,而是默默地装进了自己口袋。同年十月至次年的2月,张某在为单位购买汽车保险时,向单位申请款项36102.19元,实际上只将其中的10000元支付给保险公司业务员。短短三年时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公司汽车加油卡充值、汽车保险、交通事故诉讼等事宜时,将单位的162098.41元挪为己用,直至一审判决仍不予退还。
张某的贪欲并没有因此而满足。2013年11月,同事孙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为两人关系还不错,就委托张某代为处理,没想到张某在这件事情上也“别有用心”。他从孙某处拿到钱后,先期支付给伤者李某10000余元,后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赔偿事宜暂时搁置。2014年6月,张某囊中羞涩,又打起了孙某的主意,多次虚构李某提出赔偿要求、法院诉讼需费用等事由,从孙某处骗得53800元。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张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予退还,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并应数罪并罚。张某曾因犯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张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孙某、被害公司人民币53800元、162098.41元。通讯员吕曼 徐克兵记者刘梦雪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