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出台 首次明确"四级联考"

14.07.2015  13:48

  13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已正式出台。新规首次明确我省公务员招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考。

  与1995年的《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相比》,刚出台的实施办法在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构、各自职责、工作规范、违法违纪处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如,规定公务员报考者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新规进一步强调招录环节的公开公正,增加了审查报名资格,以及公示、备案环节。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新规要求报考者不得报考这些回避情形的职位。

  针对近年来一些省份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出现的体检猫腻,新规明确,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原则上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但应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省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正式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招录机关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考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