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办中职学校年生均拨款标准提升 达6000元

10.12.2014  09:42

  苏财教〔2014〕2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0〕297号)中明确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提高到6000元(含免学费补助),其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不低于1000元。 各地制定的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和目前实际投入水平,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学科类别制定分类拨款标准。

  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提高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责落实,市县属学校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时,切实按照“提标”要求足额安排学校经费。

  三、请各市、县(市)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含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备案。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已纳入《江苏省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办法》(苏财规〔2014〕31号)考核范围,对于未达到省定标准要求的地区,省财政将在以后年度扣减其奖补资金额度,同时,省教育厅将延迟辖区内的省级现代化职业学校、高水平示范性实训基地项目启动时间或不予验收。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