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老汉见义勇为被打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8万多

11.06.2015  13:12

  新华报业网讯 公交车上老刘好心提醒一名女乘客防窃,却被小偷同伙打伤。小偷团伙没抓到,对于这样的见义勇为法律该如何保护?淮安中院11日公布该案终审结果: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乘客一旦交钱上车双方合同即生效,公交公司未履行安全送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历时2年多的维权,见义勇为的老刘最终讨回了8万多元的赔偿。

  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在淮安69路公交车上,老刘发现一个小偷正在对旁边的女乘客行窃,便用自己的肘部提醒女乘客提防盗窃,小偷没能得逞。公交车到达附近的一个站台后,小偷迅速下车离开,而旁边的同伙在下车前,却突然朝刘老汉面部猛击一拳后逃跑。事件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停车让车内乘客报警,并协助警方调查取证。

  受伤的老刘随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治疗期间发现左耳听力出现问题,之后的鉴定结果显示,老刘左耳耳聋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打人者一直没有抓到,老刘将69路所属的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

  老刘的耳聋是否是由公交车上被打导致的?公交公司不是打人者,是否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些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老刘在就医中多次反映听力出现障碍,可以认定被打和耳聋存在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损害应该得到赔偿。老刘购买车票乘坐公交公司的69路公交车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即宣告成立,公交公司有义务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若承运人违反约定,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老刘在乘车过程中受到损害,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根据违约之诉的损害赔偿原则,老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82149.65元应纳入赔偿的损失。因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之诉的赔偿范围,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老刘认为赔少了,公交公司觉得自己很“无辜”,双方均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公交公司认为,老刘受伤完全是由于和他人发生纠纷所造成,属于公交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老刘作为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刘因为被案外人击打受伤,不属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情形,故公交公司称老刘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受伤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法律公正严明,但不是刻板法条,应包容情理道德,并彰显道德。公民坚持正义,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只有遵循法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老刘案恰恰直击了法律与道德的契合点,也再次证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由良法护航而行。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