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落槌
张斌(化名)与李楠(化名)再婚,因李楠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生子。他们购买卵子后由张斌提供精子,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于2011年获得一对龙凤双胞胎。
2014年2月,张斌因病突然离世。张斌父母将儿媳李楠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李楠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案件焦点集中在李楠与代孕子女是何种关系,李楠是否享有法定监护权等问题上。2016年6月17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斌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由抚养孩子的母亲李楠取得监护权。
该案是全国首例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
记者联系到此案抚养母亲李楠的代理律师谭芳。关于李楠与代孕孩子的关系,由于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不构成养母子关系。在谭芳看来,李楠和孩子的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有着诸多的类似,无血缘关系,但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谭芳说,在这个案子中,卵子提供者以及代孕母亲无法寻找,两名孩子自出生后就跟随张斌、李楠共同生活,2014年张斌因病去世后,孩子随李楠共同生活至今。李楠养育孩子近4年,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是最适合抚养孩子以及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人选。
谭芳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关于监护权确定的规定,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担任监护人;作为祖父母的老张夫妇,监护顺序在李楠之后,因此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优势,由李楠取得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就这起监护权纠纷诉讼,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书中首次引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出发点,填补国内立法空白,是法律精神对于人性温情的伟大引领,更是中国家事法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
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文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起草参与国和缔约国,亦应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时,理应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子女利益。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双方的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李楠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谭芳不仅为孩子终于有了母亲而感到欣慰,更为其所主张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被法院直接引用感到兴奋,认为终审判决既能彰显法律精神,又能体现人性温情,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书。在现有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这份判决敢于突破立法的空白,综合考量了上诉方和被上诉方的监护能力、生活环境、抚养能力等方面,为孩子的未来做了充分考虑。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对类似关系到监护权归属的案件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