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出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08.01.2015  05:58

  去年12月25日,海安县纪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督导巡查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范围、内容、程序及方法、工作纪律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对全县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领域、单位或项目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巡查,重点督导巡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以下情况:廉洁从政(业)情况,着力发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搞特权等问题;作风建设情况,着力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的问题;纪律执行情况,着力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制度落实情况,着力发现“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不透明、独断专行、严重不团结等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顾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