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4.11.2014  16:21

核心要点:

■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是党的领导的旗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旗帜,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高高举起这面旗帜。

■ 如果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放弃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能是死路一条。

■ 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是党的领导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我们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

■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摒弃“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反宪法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们党在长期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成功探索出包括法治道路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重视以法治精神号召和鼓舞人民,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提出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之后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婚姻条例》、《宪法大纲》等,运用法律手段巩固了根据地革命政权。在陕甘宁边区执政时期,党制定了具有根本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继承处理暂行办法》、《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军民诉讼暂行条例》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司法体系,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等经验。特别是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写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曾严肃处理了原红军旅长黄克功逼婚杀人案等,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赞誉。当年,毛泽东同志亲自就黄克功申诉致信审判长,并要求在公审会上当众向黄克功宣读。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从此,形成了党员比公民要求更严的党的纪律和传统,也使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被誉为“真正保障人民民主、厉行法制的先进地区”。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开始接力探索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在较短时间内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此后,为起草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后来,受极左思潮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挫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确立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思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通过《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3年2月23日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并亲自领导和组织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两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完善,有力维护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放弃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能是死路一条。

二、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

(一)性质上根本一致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当前,就是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与特定社会制度相联系。宪法规定,我国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在现阶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是党的领导的旗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旗帜,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高高举起这面旗帜。

(二)方向上根本一致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让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因此,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是党的领导的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我们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

(三)任务上根本一致

我们党的三大历史任务中列第一位的,就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又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要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决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党的领导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我们必须紧盯不放、全力推进。

(四)机制上根本一致

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既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又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在推进党的任务和执行党的纪律时没有特殊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接受党内法规更高标准的约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摒弃“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反宪法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因此,广大共产党员既要和全社会成员一体遵行宪法法律,又要恪守比国家法律更严格的党纪党规,这既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领导的机制、管党治党的机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机制,我们必须始终遵循、全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