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出台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办法
10.01.2015 01:35
本文来源: 审计厅
经济社会发展“捆绑”生态环境,领导经济责任“加载”生态保护,张家港市多方联手,多部门联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再增添新内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又有新举措,1月初,该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张家港市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的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是指市委、市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对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审计对象包括各镇的党委书记、镇长、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采取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问责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生态环境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责任界定。
《办法》中的审计内容主要有:一是审计对镇(区)党政主要领导推进本辖区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实际成效;二是审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以及做好相关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三是审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研究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具体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等。
《办法》中明确规定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环保、水利、国土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过问责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工作绩效,实现了与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相挂钩、与所在镇(区)评先创优相挂钩,促进了生态环境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多方同步联动。
本文来源: 审计厅
10.01.2015 01:35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
镇江市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两块钱的“小案”
(点击图片查看视频)检察院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编印“错题本”指导规范办案
“大家看一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