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日志|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湖北一厅官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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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党内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提出了政治生态建设的重大命题。前不久,王岐山同志在贵州检查工作期间,发出纪检机关要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的动员令,充分体现了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的高度自觉。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在行动上,按照想明白、说明白、做明白的要求,聚焦“护林员”的职责定位忠实履职、担当尽责,坚决维护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当好“护林员”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根本目的就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让全体党员这片“大森林”生机勃发,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目标定位同样如此。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复杂,必须正确处理好目标与手段、“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断增强管党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维护“森林”健康
在政治生态中,监督控制“病原物”“适生寄主”“环境”是“护林”的关键所在。其中,“病原物”指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歪风邪气,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适生寄主”指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意识不强、容易腐化变质的党员干部。“环境”指思想教育、制度约束、从政文化等。
加强自身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护林员”队伍
强化改革创新。在总结深化“两个全覆盖”“两个为主”等纪检体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紧跟中央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思想和组织准备,为即将铺开的监察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同时,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职责分开,让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确保更加精准有效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本文有删减,全文见 http://fanfu.people.com.cn/n1/2017/0803/c64371-29447912.html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反腐败标本兼治,成效明显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非常有成效。我有两点深刻的感受,一个是中央领导从自身抓起,反腐败坚决而且成效明显。这几年,从中央到基层,反腐力度非常大,老百姓拍手称快。另一个是反腐败制度越来越健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过韩非子的一句话:“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这几年,除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外,特别加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出台、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这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决心,也用制度和规章给了党员干部一个自我约束的明确界限。
这几年,校园的风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遵规守纪逐渐形成了一种自觉。
今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讲,四中全会确定的190项法治改革任务,其中85项已经完成,44项今年年底完成,61项正在推进中。这个力度有多大!
现在,我们党更加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解决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可以借助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党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本身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我们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强调党规党纪,把纪律挺在前面,本身包含着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为社会公众做榜样,对此党章有明确规定。一名党员,首先要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在此基础上,再用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才能做合格党员。(黄进)(本文有删减,全文见http://fanfu.people.com.cn/n1/2017/0803/c64371-29447876.html)
中国网:警告处分为何不能让厅官警钟长鸣?
今日,山东纪委决定给予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双开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早在2013年12月,这名女厅官就曾因中秋节前违规发放物品和购物卡,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谁知,不思悔改、不知收手的她依然我行我素,不但为亲属谋利,还大肆敛财。(8月3日,法制晚报)
按理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官员,都会在之后的言行上有所收敛,但是女厅官王英却变本加厉,最终被双开,且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明明有警告处分在前,可为何还是不能让厅官警钟长鸣呢?对此,有三个方面值得反思。
首先,违纪成本问题。2013年,王英违规发放物品和购物卡,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这个处分并没有让王英感到“疼痛”。王英的贪腐违纪成本过低,而获利又颇丰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就成了“理性选择”。
其次,耻感教育问题。在官员的政治生涯中,如果背上了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无疑会成为其从政为官的一大政治污点。但是对于这种政治污点,有的是知错能改,有的则是不知悔改,王英就属于后者。一个官员若连基本的羞耻感都失去了,什么事情不能干出来呢?
最后,报复性贪腐问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王英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加之年近60,在政治上想要再进一步可能性极小,进而产生“报复性腐败”行为。
警告处分没有起到警钟长鸣的效果,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因此,只有针对这些因素综合施策,“点对点”的个个击破,才能实现标本兼治。(沈道远)
红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亟待完善
7月28日至29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南宁海关驻机场办事处缉私科原主任科员唐军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间,唐军在担任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情报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走私橡胶事项上给予他人关照,收受他人好处费207万元;此外,扣除唐军的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外,另有价值50014059.09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8月1日《南宁晚报》)
官位只不过是“科长、主任科员”的贪官,竟然敛财5200多万,这无疑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小官大贪”案件。该案更值得关注的“看点”,其实不只是“小官大贪”,而是其中“受贿金额”与“无法说明来源财产”之间的巨大悬殊落差——前者仅为207万元,而后者却高达5000多万,后者几乎是前者近25倍。
当然,无论是已查清来源的受贿资金,还是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据对应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责,但同时也要看到,按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贪腐资金结构的不同,势必也会带来明显不同的量刑处罚结果。如按两高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对应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便是“差额特别巨大”,最高量刑也仅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上述涉案金额高达5200多万的官员贪腐案,即便数罪并罚,最终量刑结果恐怕也只是10来年的有期徒刑而已。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行《刑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仍有明显偏轻之嫌。在现实中,那些手握公权力的贪官,其名下的所谓“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绝大部分都只能是贪贿所得,不可能有什么其他合法来源。
而要想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显然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如在现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量刑基础上,按数额的不同再设定一个更档次的量刑标准,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干脆明确,超过一定数额的贪官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一律“按受贿罪论处”。(本文有删减,全文见http://news.nen.com.cn/system/2017/08/03/0200057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