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免税审核批准工作程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是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清理取消的57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一。
税务总局此次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具体程序、提交的材料、应履行的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应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免税期间备案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条件发生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可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向上述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如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明确,此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机构,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其经营情况如发生改变,应再次区分是否符合免税政策并相应办理免税备案或停止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