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刑法为什么这样改?
刑法修正案(九)部分亮点
●取消嫖宿幼女罪
对嫖宿幼女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最高可判7年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
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历时10个月,历经三次审议,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此轮刑法修改,无论是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取消嫖宿幼女罪,还是加大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处罚力度、“医闹”入刑等,几乎每一处修改,从一开始就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
此次刑法修改从整体上看有何特点?未来我国死刑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刑法如何对社会起到引领作用?刑法在反腐败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围绕这些热点话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
1、立法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你认为,此次刑法修改从整体上看有何特点?此次修改,不少内容都回应了社会关切,比如取消嫖宿幼女罪、首次将同性性侵写入刑法等,你对此如何看待?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进行的一次重大刑法修改,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适应我国死刑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取消了9种死刑罪名,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二是适应犯罪形势变化及其应对的需要,加强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惩治;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加大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首次将同性性侵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突出“袭警”犯罪的从重惩治,将“医闹”行为入罪,修改充实危险驾驶罪;四是适应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刑法规范,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此次刑法修正在不少内容上都回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取消嫖宿幼女罪等。总体上看,社会关注的问题反映了社会公众在现实社会背景下对刑法相关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刑法立法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适当回应,符合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之规范的法的功能。但社会关注的内容可能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制度和技术要求,有的则不符合。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性性侵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论证。刑法修正案(九)最终将这些内容纳入立法,反映了刑法立法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
2、死刑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记者:本次刑法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这是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再度集中取消死刑罪名,我国的死刑罪名也降至46个。在审议过程中,取消这9个罪名的死刑引发了很多争议。对于反对取消死刑的声音,你如何看待?未来我国死刑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赵秉志:大力推进死刑制度改革,这是中国近年来刑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有改革的基础上,此次刑法修正,引人注目地开启了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先例,如取消了强迫卖淫罪等的死刑。
关于减少我国死刑罪名问题,的确有很多不同的声音。有些人不理解减少死刑罪名,认为有些严重犯罪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比如,近期发生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伤亡如此惨重,有人就提出,应当严惩事故责任人,对于有贪污腐败、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这个观点,我当时就做了一个假设,如果通过调查,发现不存在腐败犯罪问题,完全是因为过失造成的事故,难道也要判死刑?刑法典也明确规定,过失犯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都不适用死刑,渎职犯罪也没有配置死刑,那么同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或有渎职犯罪的,可以判刑甚至是较重的刑罚,但依法不能判处死刑。
我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对于死刑,我们应当客观、冷静地看待。我们应当认真地思考一下,判处死刑究竟是为了什么?到底是为了惩戒犯罪,还是为了平一己私愤?如果是为了惩戒犯罪,很多严重犯罪情况下判重刑乃至无期徒刑都可以达到目的。死刑不应当成为带有感情色彩的东西。当然,对于我国死刑的利弊及其改革,老百姓还有一个逐步正确认识和理解的过程。
应当注意到,此次修法在死刑改革问题上还是有缺憾的:一是立法研拟中曾考虑引进联合国相关公约中“最严重的罪行”作为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并曾考虑将死缓提升到死刑适用的首要地位,但因有争论又搁置了;二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所创设的老年人免死的制度不够彻底且年龄过高,这次未予修改完善;三是没有增补国际公约所倡导而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普遍实行的对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免死的制度,等等。这些都将是我国未来死刑改革努力的方向。
总的说来,这次修改已在多方面包括死刑改革方面完善了我国刑法,其中有诸多重大改革亮点和重要改进。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和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既与时俱进又引领社会
记者:我们看到,刑法每过几年就会进行一次修改。现行刑法自1997年通过后,已历经9次修改。刑法为什么要如此频繁地修改?这是否是刑法立法的特殊规律?
赵秉志:包括刑法在内的国家立法必须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的态势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同时人们对一些刑法制度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甚至转变。在此背景下,刑法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其保护社会的功能,就必须适时调整其立法内容。
1997年以后迄今,我国先后通过了9个刑法修正案和1部单行刑法,不仅为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而且也适时调整了一些犯罪的惩罚力度,包括取消了22种犯罪的死刑,从多方面完善了多项刑罚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对刑法的需要。但这种现象并非刑法所独有,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其他大量立法,其背景与刑法立法的背景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刑法立法采取的是法典化模式,每次刑法立法的调整都必须通过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典的方式进行,而其他一些方面的立法则可以采取制定单行法等其他方式进行。
记者: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时,很多人并不看好醉驾入刑。但事实证明,醉驾入刑后,酒后开车的情况大幅度减少。在你看来,刑法修改是否对社会风气起到了引领作用?此次修改,社会各界一直呼吁毒驾入刑,以规制此类行为,但最终因技术条件还不成熟等原因未能写入修正案,你对此如何看待?
赵秉志:刑法具有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和刑罚的制裁作用,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行为引导作用。这也是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的基本体现。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时,的确有很多人不看好醉驾入刑。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几年来的施行过程中,我们看到,醉驾入刑改变了人们对醉驾的认识和行为,对于倡导机动车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改变社会风气,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现在,朋友聚会,只要说开了车的,几乎没有再劝酒的。
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毒驾入刑与醉驾入刑会具有相同的作用,必定会通过刑罚的制裁作用,减少毒驾行为的发生,并引导机动车驾驶人进一步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此次刑法修正,虽然毒驾未能入刑,但我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执法手段的完善,毒驾入刑将是必然。当然,由于毒驾现象不如醉驾普遍,因此将来人们对毒驾入刑效果的感受可能不如醉驾入刑那么明显和强烈。
4、完善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刑法修改,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反腐败的法律规定,加大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特别是确立了严重腐败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确立终身监禁制度,是否意味着增加了一个新的刑种?你如何评价这一系列反腐法律新规?刑法在反腐败中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九)适应我国腐败犯罪治理和死刑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增加了严重腐败犯罪之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该制度类似于一个新的刑种。不过综合地看,在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中,它仍应属于无期徒刑的范围,它与一般的无期徒刑的区别在于它不允许被判刑人减刑、假释,是一种特殊的无期徒刑,表明了我国无期徒刑立法的二元化趋向,其惩罚的严厉性介于死刑与普通的无期徒刑之间。
针对严重腐败犯罪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反腐刑事法治的一个创新和尝试,有利于限制严重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这是因为,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提高了自由刑的惩罚力度,有助于缩小死刑与传统无期徒刑之间的惩罚空隙,进而会弱化死刑在严重腐败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在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推动下,它同时有助于消解民众对严重腐败犯罪适用死刑的渴望,防止轻纵严重的腐败犯罪分子,实现对严重腐败犯罪分子处罚的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