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长三角港口将率先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04.02.2016  09:27

  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燃油的硫含量受到严格控制。


  为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我国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据悉,此次确定的排放控制区覆盖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等9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舟山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以及覆盖环渤海(京津冀)地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等13个城市内河通航水域。在这些水域的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确定了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上海港、宁波港、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港口区域作为排放控制区的核心港口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