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未用完 KTV换了“东家”

19.11.2014  11:57

案例:不久前,市民曹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他在城区一家KTV办理了一张充值卡,现商家表示因经营者更换,消费者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将卡消费完,消费者表示里面还有600元,无法消费完,请工商部门调解处理。经工商部门调解,因消费者在外地,商家答应消费者可继续使用,消费者表示认可。

 

警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这种预付款行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一是在购买预付卡时仔细查看所附条款,对一些订立得并不明确的事项,消费者如发现应及时与经营者进行沟通。二是尽量避免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对经营者当面作出的口头承诺务必要求其予以书面确认,以规避可能因此发生的纠纷。三是谨慎选择销售预付卡的经营者,尽量选择经营时间长久并且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四是短期一次性消费尽量使用现金或其他支付工具进行交易,如确需购卡的,则所购预付卡的金额不宜过大。五是通过使用预付卡,定期了解经营者当前的经营状况,在遇到经营者无故终止经营的情况下,及时向预付卡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