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恶意逃费或将影响信用

27.11.2015  18:34

昨天,南京政府法制网公布了《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办法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30米范围内的路段,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小区车位优先出租给业主,不得只售不租。恶意逃避缴费的,将影响车主个人信用。

看点一

闲置土地经批准可做停车场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闲置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部门批准,可建设公共停车场;  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设置临时停车场。对于公共停车场,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看点二

有100个车位就要设电动汽车专位和充电桩

办法规定,在停车场的配套上,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根据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拟要求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看点三

小区车位优先出租给业主,不得只售不租

在小区车位方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在小区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看点四

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30米范围禁设临时停车泊位

办法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使用时间。

但在部分地区禁止设置,如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的路段;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的路段等。

看点五

恶意逃避缴费的,影响车主个人信用

办法规定,恶意逃避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影响其个人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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