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小区停车场需建充电桩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市民意见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新拟的《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该《办法》中,明确提出要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并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等停车老大难地区的泊位建设,此外,只要车位超过100个的经营性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小区停车场等,都必须配建充电桩。记者 王茸
加强换乘点停车泊位建设,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
目前,我市停车场主要分三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路外公共停车场和路面上的停车泊位。根据《办法》,我市停车场配建原则是以第一种为主,路外停车场为辅助,路面停车泊位为补充。
据了解,我市每年新增机动车约20万辆,与此同时,道路资源和停车泊位新增速度较为有限,为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办法》提出,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闲置土地和政府储备尚无供地计划的代建土地,只要符合要求,都可以建停车场。
不过,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区,可用于建停车场的土地稀少,停车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但记者发现,《办法》不仅没有要求在此大规模新增停车位,反而提出“城市中心区要控制停车泊位规模”。
“市中心少建停车泊位,同时,加强地铁换乘点等交通枢纽附近停车泊位的建设,客观上可以引导市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到市中心,这样不仅解决停车位紧缺的问题,还可以缓解主城区的交通压力。”一位交管人士说。新建停车场要配充电桩,地锁首次进入南京法条
记者从南京法制办了解到,2012年,我市曾出台过《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3年过去了,这次新出的《办法》,对旧版本相关条文不仅进行了升级,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建充电桩就是新增的内容之一。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办法》提出,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都应当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此外,近年来随着私家车增多,不少老小区居民为占停车位,在小区地面上安装地锁,但执法部门想拆除,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为此,我市首次将地锁管理列入法条:擅自在城市主次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人行道、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的,由城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地桩地锁,则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路面停车位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在不少小区都存在。《办法》再次重申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并规定此违法行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小区现有停车位不够,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还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近年来,因路面临时停车泊位占用道路资源,因此收费标准比同区域的其余两种停车位要贵,不少市民提出质疑,道路资源是大家共有的,这部分停车费收到哪里去了?对此,《办法》给出答案: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行为属于公共资源的占用,其收费属于政府性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划路段现场公示7天。
停车逃费后果严重,信用受损还罚款
《办法》还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比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否则可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缴纳停车费问题上,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但若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逃避缴费,城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若遇到恶意拖欠停车费的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缴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缴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